(2013)江油民初字第3737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岭分社诉张思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岭分社,张思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油民初字第3737号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岭分社,住所地:江油市太平镇诗仙路中段***号;负责人:周颢林,该分社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定臣,该分社客户经理。被告:张思清,男,汉族,生于1958年3月29日。本院于2013年8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岭分社诉被告张思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岭分社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岭分社撤回对被告张思清的起诉。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赵东青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廖万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