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民一初字第64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杨某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杨某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平民一初字第641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方淑燕,山东正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下落不明。原告王某与被告杨某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的委托代理人方淑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经本院公告传唤,在公告确定的日期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被告杨某系我之子。被告杨某长期以来对我及其父杨兆盈毫无孝敬之意识,一直以搜刮我及其父之钱财为能事。自其结婚之后,我与其父几乎承担着一家三口的全部费用。然其父患病期间,不孝子杨某却不仅未承担任何费用,连起码的照料义务都未尽,其父咽气时,不孝子杨某竟仍在股市上炒股。其父杨兆盈之丧事全由大女婿操办,其父之医疗费皆由大女儿和三女儿垫付,其父无法报销之医药费及其他费用亦皆由大女儿和三女儿作了分担。1995年11月,其父杨兆盈去世后,不孝子杨某仍赖在我之住处不走。由于我微薄之退休金很难满足一家三口之生活要求,不孝子杨某与其原妻便对我经常实施精神虐待,甚至动手打,开口骂,连我祖宗八辈都骂到了。无奈之下,我只好辗转于三个女儿家生活。自2000年以来,我除回家过春节外,便长期居住于大女儿家,由大女儿赡养。期间,大女儿不仅未接受我一分钱,且一直承担着我的全部生活费用及一些无法报销的医疗费用。然此期间我所蓄之退休金却基本被不孝子杨某搜刮一空,其甚至连我医疗卡中仅存的1777元医疗费、政府给我的2010年度、2011度80岁以上老年人体检补助费及我另处闲置房之房屋租赁费都被其冒领支取,据为己有。自2011年以来,由于我无法满足被告杨某之“啃老”欲望,其竟无事生非,对大女儿、大女婿及其他女儿女婿之声誉公开大肆诋毁,企图在我与女儿、女婿们之间设置赡养障碍,使女儿、女婿不敢收留、赡养我。无奈之下,我在亲戚们的建议主持下,制定了一个子女轮养方案。然被告杨某对该方案不仅不接受,且将我住处之门锁更换,使我有家不能归。2011年6月,我病发住院,其姐电话向其告知,不孝子杨某不仅不到医院看我一眼,而且竟对其姐称:“你妈死了没有?她死了我再去(医院)”。被告杨某不孝之为,可谓令人发指,罄竹难书。综上,原告认为,孝敬、赡养老人,乃天经地义,法律所定。对于不孝之子,通过法律予以惩治,当符天经亦合地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赡养费3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杨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杨兆盈与原告王某夫妇生育一子三女,长女杨维平,1956年4月9日生,次女杨晓平,1957年10月10日生,三女杨春雷,1962年2月11日生。被告杨某系其子。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杨维平、杨晓平和杨春雷出具证据证明杨某长期以来未对原告王某尽赡养义务。上述事实,有原告王某提交的平度市统计局的证明一份、杨维平、杨晓平和杨春雷出具的证明和原告王某的陈述的在案佐证,足资认定。本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同时子女对父母也有赡养扶助义务。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父母理应得到家庭的尊重和照顾,当父母年老体弱时,子女更应当妥善加以照顾,子女不仅要在经济上供养,还要在生活上照料,使父母在感情上得到慰藉,愉快地安度晚年。原告王某请求判令被告杨某每月向原告支付赡养费300元的主张,在被告杨某应当承担赡养费合理费用的范围之内,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自2013年8月始,被告杨某于每月的月底支付给原告王某赡养费3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00元,计人民币350元,由被告杨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上诉费50元,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上诉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 雷鸿春审判员 王海霞审判员 车延新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吴 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