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涧民一初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王冬娥与洛阳名味名家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冬娥,洛阳名味名家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涧民一初字第294号原告王冬娥,女。委托代理人魏利军,男,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洛阳名味名家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慧凤,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冬娥诉被告洛阳名味名家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冬娥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冬娥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冬娥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28.5元,由原告王冬娥承担。审判员 张 奕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杨静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