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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宜城民南初字第00084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原告齐某诉被告龚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龚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宜城民南初字第00084号原告齐某。委托代理人杨某。被告龚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某诉被告龚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齐某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有利于纠纷的处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齐某负担。审判员  王某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马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