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湖德商初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许洪军与邵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洪军,邵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德商初字第160号原告许洪军。被告邵康。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洪军与被告邵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洪军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许洪军要求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出于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洪军撤回本案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950元,由原告许洪军负担。审 判 员 蔡 娟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代书记员 朱淑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