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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莲民二初字第00733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李守让与山东万鑫建设有限公司、山东万鑫建设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莲民二初字第00733号原告李守让,男,汉族,1957年4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娜、范婷婷,陕西汉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万鑫建设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劳动路6号。负责人李守军,该公司负责人。被告山东万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唐山镇驻地。法定代表人于亦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海军,男,汉族,1971年10月13日出生,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守让诉被告山东万鑫建设有限公司、山东万鑫建设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守让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守让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守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0元(原告李守让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3500元,由原告李守让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韩武娜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 记 员  张博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