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雁仲执字第00030-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08-19
案件名称
杨广祥与陕西华山技师学院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广祥,陕西华山技师学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雁仲执字第00030-1号申请执行人杨广祥,男,汉族。被执行人陕西华山技师学院。负责人任永敏,系该院院长。申请执行人杨广祥与被执行人陕西华山技师学院劳动争议一案,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雁劳仲案字(2013)123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华山技师学院未主动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杨广祥于2014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雁劳仲案字(2013)1234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嗣后,申请执行人杨广祥与被执行人陕西华山技师学院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执行和解协议约定:1、被执行人陕西华山技师学院于2014年8月8日支付申请执行人杨广祥案款3000元;2、被执行人陕西华山技师学院于2014年10月31日之前支付申请执行人杨广祥剩余案款11400元;3、申请执行人杨广祥自愿放弃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雁劳仲案字(2013)1234号裁决书所确定的“被执行人陕西华山技师学院为申请执行人杨广祥补缴2012年9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部分的执行请求;4、申请执行人杨广祥于2014年10月31日前收到被执行人陕西华山技师学院支付的11400元后,双方就本案再无任何争议。被执行人陕西华山技师学院已按该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协议所确定的第一项内容,申请执行人杨广祥对此予以确认。现申请执行人杨广祥与被执行人陕西华山技师学院正按该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相关法律义务,因执行和解协议所确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经申请执行人杨广祥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雁仲执字第00030号案执行程序终结。一方当事人如未按和解协议如期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张 鹏代理审判员 闫伟忠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 记 员 郭宗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