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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眉民一初字第00390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李雅丽与李剑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眉民一初字第00390号原告李某甲,女,汉族,大专文化,城镇居民。被告李某乙,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缺席)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乙经本院公告传唤,期满后仍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依法审理终结。原告李某甲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于2006年4月25日认识,2007年3月13日在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婚姻登记中心领取结婚证,也没有举办结婚仪式就在兰州租房共同生活。因我和被告婚前了解不够仓促结婚,婚后我们在一起生活的时间仅仅只有不到三个月,期间被告声称在外工作经常夜不归宿。2007年4月10日因为做饭我们发生争吵,当时我已经怀孕70多天,但被告完全不顾及而是动手打我,差点把我眼睛打瞎,后还是租住房的房东将他拉开。2007年7月份被告没有给我打任何招呼就离开了,半个月后,我还回眉县被告家找他,但家里也没有任何消息,我向他的同学朋友打听同样也没有消息。2007年10月14日我因难产孩子没有保住,这给我身心健康造成了极大的创伤,一直到我起诉五年多时间了,没有李某任何的音讯。鉴于此,我们之间的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双方之间已无夫妻感情,故我诉至法院请求解除我与被告的婚姻关系。被告李某乙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相识,2007年3月13日在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07年7月份被告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现原告涉诉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村组证明及相关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以相互履行义务为条件。被告离家外出后长期未归,音讯全无,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予以支持。由于被告下落不明,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暂不处理,可待被告出现后另案起诉。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并预交上诉费300元,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保军代理审判员  杜 娟代理审判员  田小静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 记 员  张莉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