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乐执字第71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秦竹堂与郭明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竹堂,郭明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乐执字第712号申请人秦竹堂。被执行人郭明秀。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2年4月22日审结。该案(2013)乐唐民初字第49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价值56283元的财产。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田 政执行员 汪振三执行员 房崇冰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马常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