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澄民初字第00527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09-01
案件名称
原告渭南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郭锁旺、张麦各诉山西省太原市清徐县晋昌盛汽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分公司开发区支公司、张跃、山西华鑫煤焦化实业有限公司、白星亮、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澄民初字第00527号原告渭南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XX,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郭锁旺,男。原告张麦各,女。被告山西省太原市清徐县晋昌盛汽运有限公司被告山西华鑫煤焦化实业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分公司开发区支公司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市中心支公司被告李丽萍,女。被告张跃,男。被告白星亮,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渭南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郭锁旺、张麦各诉被告山西省太原市清徐县晋昌盛汽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分公司开发区支公司、张跃、山西华鑫煤焦化实业有限公司、白星亮、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渭南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对事故车辆晋A93356主车和晋A5771挂车予以扣押。本院认为,晋A93356主车和晋A5771挂车属营运车辆,如果扣押将产生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为了充分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故对原告渭南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要求将该车扣押的诉讼保全申请不予支持。被告可以继续营运,但未经本院允许不得变卖、转移、毁损和隐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山西华鑫煤焦化实业有限公司、张跃、白星亮在诉讼期间,对晋A93356主车和晋A5771挂车可继续经营,但未经本院允许不得变卖、转移、毁损和隐匿。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书的执行。审 判 长 刘高辉助理审判员 张世强人民陪审员 杨振西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