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民初字第1956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绍兴县恒利印染有限公司与浙江金佰利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恒利印染有限公司,浙江金佰利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民初字第1956号原告:绍兴县恒利印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志根。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金国元。被告:浙江金佰利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家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冯坚、王巧燕。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恒利印染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金佰利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金佰利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绍兴县恒利印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金佰利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恒利印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金佰利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739元,减半收取3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国鑫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王 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