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越法民一初字第2748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潘雪柳与广州市越秀区雅尚卓悦美容院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雪柳,广州市越秀区雅尚卓悦美容院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越法民一初字第2748号原告潘雪柳,女,1987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委托代理人谢路金,广东瑞迪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越秀区雅尚卓悦美容院,住所地:。经营者叶英莲。委托代理人范冰冰,被告职员,联系地址。本院在审理原告潘雪柳诉被告广州市越秀区雅尚卓悦美容院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潘雪柳于2013年8月8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雪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07元,由原告潘雪柳负担。审判员 刘奕红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周 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