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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民初字第1664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刘景初与林健、平和龙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景初,林健,平和龙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初字第1664号原告刘景初,男,197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漳州市芗城区。被告林健,男,196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平和龙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和县。法定代表人黄文村,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景初与被告林健、平和龙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林健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景初以向被告平和龙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单独主张权利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林健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景初撤回对被告林健的起诉。审判员  赖丰富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游俊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