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迁民初字第1235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原告刘洪佳诉被告刘米辰、高桂英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洪佳,刘米辰,高桂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迁民初字第1235号原告刘洪佳,女,2005年7月10日生,汉族,学生,住迁西县。法定代理人刘大明,男,1970年12月26日生,汉族,农民。系原告父亲。被告刘米辰,男,7岁,汉族,学生,住迁西县。法定代理人赵秀丽,女,30岁。系被告母亲。法定代理人刘会星,男,32岁。系被告父亲。被告高桂英,女,61岁,汉族,农民,住迁西县。系被告奶奶。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洪佳诉被告刘米辰、高桂英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洪佳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洪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连海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杨小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