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商初字第159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慈溪金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金湾轴承有限公司、江苏远成轴承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金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金湾轴承有限公司,江苏远成轴承有限公司,胡金华,宁波开普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杜建帮,宁波市旭日轴承有限公司,胡小华,王小煜,许丽敏,黄益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商初字第1592号原告:慈溪金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嘉和名苑新城大道507号、509号。法定代表人:岑孟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杰,浙江杭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金湾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匡堰镇樟树村。法定代表人:胡金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江苏远成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盱眙经济开发区工十一路。法定代表人:胡金华。被告:胡金华。被告:宁波开普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天元镇天元大道558号。法定代表人:杜建帮。被告:杜建帮。被告:宁波市旭日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横河镇工业小区。法定代表人:胡小华。被告:胡小华。被告:王小煜。被告:许丽敏。被告:黄益青。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金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金湾轴承有限公司、江苏远成轴承有限公司、胡金华、宁波开普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杜建帮、宁波市旭日轴承有限公司、胡小华、王小煜、许丽敏、黄益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金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1080元,减半收取计15540元,由原告慈溪金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胡斐斐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代书 记员 胡铭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