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中中法立民申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麦十五、熊伟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麦十五,熊伟辉,麦十五,熊伟辉,麦十五,熊伟辉,麦十五,熊伟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中中法立民申字第15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麦十五,女,195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熊伟辉,男,198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再审申请人麦十五因与被申请人熊伟辉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2)中二法民一初字第1065号及本院(2013)中中法民一终字第1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麦十五再审申请称:(一)霍华根、王理想在西冲派出所作的询问笔录内容是假的。(二)中山市中医院出示的证明,证明申请人双膝受重伤,右股骨骨脱臼,变成关节炎。(三)悦来门诊部的医生证明,证明申请人右膝部软组织扭伤。(四)提供司法鉴定意见书1份,证明申请人在2011年11月16日之前,经中山市人民医院鉴定是4级残疾人。受伤后,2012年在中山市中医院鉴定腰是5级,脚是3级,残联会发有3级残疾人证。(五)法院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没有发生肢体冲突是错误的,申请人是被打伤的。(五)另提供新的门诊、住院收费收据12份,司法鉴定所发票1份。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熊伟辉未提交书面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一、二审查明,2011年11月16日,麦十五与熊伟辉因停车占位问题发生争执,争执中麦十五摔倒在地上。麦十五经中山市中医院住院诊断为:骨质疏松症并腰2椎体压缩性骨折、右膝骨性关节炎;右股骨骨术后。麦十五提供了由2011年11月17日至2012年3月26日的门诊、住院收费收据共31份,证实其支付医疗费11147.7元,提供陪护费收据,证实其支付陪护费180元。熊伟辉未向麦十五支付任何费用。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熊伟辉应当对其侵权至害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一、二审综合案发全过程,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确定熊伟辉对麦十五的人身损害承担70%的责任,麦十五自行承担30%的责任,判决熊伟辉向麦十五支付人身损害赔偿款22818.4元处理得当,适用法律正确。至于麦十五提供新的医疗费用及司法鉴定费用凭证,因在一、二审期间没有提供或尚未发生,一、二审没有作出处理并无不当。综上所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麦十五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麦十五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曾令生审 判 员 管晓明代理审判员 徐学强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 记 员 阮俊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