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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奉执民字第134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宁波市鄞州瑞明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屠鲁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奉执民字第1342号原告宁波市鄞州瑞明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屠鲁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甬奉江商初字第4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宁波市鄞州瑞明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屠鲁东支付给申请执行人12400元案款之后去向不明,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鄞州瑞明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截止2013年8月8日,被执行人屠鲁东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鄞州瑞明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案款人民币55296.24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830元,申请执行费909.44元。现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鄞州瑞明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3)甬奉执民字第1342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阳昉审 判 员  蒋伟琦代理审判员  周 贞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 记 员  董嘉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