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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宽民初字第1120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李玉红与王春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红,王春梅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宽民初字第1120号原告李玉红,现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王春梅,现住公主岭市范家屯镇。原告李玉红与被告王春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与被告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与反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祥芹撤回起诉及被告王春梅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1480元减半收取为740元,由原告李玉红负担,反诉费50元由被告王春梅负担。审 判 长 徐 君代理审判员 于 涛人民陪审员 张占福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 记 员 朱 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