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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龙执民字第126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严恒系与叶晓峰、张琼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恒系,叶晓峰,张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温龙执民字第1261号申请执行人:严恒系。被执行人:叶晓峰。被执行人:张琼。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温龙商初字第123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叶晓峰、张琼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叶晓峰在温州洋利温贸易有限公司有股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叶晓峰持有的在温州洋利温贸易有限公司70%的股权,投资额35万元(注册号:330304000017922)。冻结期间,不得擅自处分被冻结的股权。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继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俞念宁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林 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