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诸朱商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诸城市天仕利塑业有限公司与潍坊科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城市天仕利塑业有限公司,潍坊科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诸朱商初字第94号原告诸城市天仕利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东外环路南首东侧。被告潍坊科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林家村镇驻地。本院在审理原告诸城市天仕利塑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科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周 玲审 判 员  王重明代理审判员  马 龙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 记 员  刘少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