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余余民初字第606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05-06
案件名称
杭州公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建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公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建庆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余余民初字第606号原告:杭州公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文觉。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冯水娟。被告:王建庆。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公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建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公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公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04元,减半收取352元,由原告杭州公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谈国永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沈 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