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通中民终字第1113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施校与张简单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施校,张简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民终字第11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施校。委托代理人樊建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简单。上诉人施校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2013)门三民初字第03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施校以已与被上诉人张简单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施校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施校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施校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秦昌东代理审判员 王作杰代理审判员 陆炜炜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 记 员 李新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