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潍城执字第654-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行与王庆楼、、毕建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行,王庆楼,毕建勇,周小燕,孙洪玉,景芳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潍城执字第65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行。被执行人:王庆楼。被执行人:毕建勇。被执行人:周小燕。被执行人:孙洪玉。被执行人:景芳云。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行与王庆楼、毕建勇、周小燕、孙洪玉、景芳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行依据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2012)潍城商初字第361号民事判决书所请求的执行事项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谭俊光审判员  朱粤鹏审判员  于寿吉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王志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