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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即民初字第3526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王可希与陈保令、崔世高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即民初字第3526号原告王可希,男,195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田横镇迟家高戈庄村***号,身份证号码3702221956********。委托代理人王延超。被告陈保令,男,196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田横镇迟家高戈庄村***号,身份证号码3702221960********。被告崔世高,男,196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田横镇迟家高戈庄村***号,身份证号码3702221969********。原告王可希与被告陈保令、崔世高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于2013年5月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衣泽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7月16、7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可希的委托代理人王延超,被告陈保令、崔世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可希诉称,原告于2011年春建造房屋一处,与两被告系东西邻居。建好房屋后,两被告在公用通道打井,并用石头将公用通道堵上,后经原告多次找两被告协商并经村两委及司法部门调解未果。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具状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排除妨害,恢复通行。被告陈保令辩称,1、我确实将石头堆放在房屋前南侧,但我拉石头是准备在北河沿建墙,防止河水将土冲走,因与原告产生纠纷,该墙一直未建;2、我的房屋是最早建造的,因当时没有自来水,就和崔世高协商后打了一口井,打井时原告的还没建造房屋;3、我在房屋南侧的土地是我花费6000元垫起来的,原告从该处通行应当向我支付垫土费用3000元。被告崔世高辩称,1、井确实是陈保令和我协商后在陈保令房前约2米处打的,现在井口用水泥板盖住,并覆盖50厘米厚的土,并不影响原告的通行;2、石头不是我拉的,和我无关,另,发生纠纷后并没有经过村委及司法部门的调解。经审理查明,原告王可希与被告陈保令系东西邻居关系,王可希房屋在西大门朝南,陈保令房屋在东大门朝东,两房相连。被告崔世高房屋位于陈保令房屋东侧,两房之间间隔一条南北胡同。两被告先于原告建成房屋并入住,原告于2011年建成房屋后,现处于待装修状态。陈保令在其房屋南侧约5米处垒放有长6米、宽3米、高0.5米的石头一堆,在距离其房屋约1.5米处打有水井一口,井口用水泥板盖住,并被土覆盖。迟家高戈庄村委在王可希与陈保令房屋南侧规划了6米宽的胡同,用于原被告通行及其他村民行走,因王可希房屋未装修,而陈保令走的是房屋东门,该胡同并未修建成型。陈保令与王可希房屋前是村委的一处荒地,低于房基1.5米,为了方便生活,陈保令出资将自己房屋所属范围内的荒地用土垫至与房基齐平。王可希房屋建成后,在准备装修期间,需运输建筑装饰材料从陈保令房屋南侧通行,遂于二被告协商通行事宜,遭到被告拒绝。陈保令称若要通行应由王可希负担垫土费用的一半。因原被告协商未成,并经村委调解未果,原告诉至本院。以上事实,由原被告陈述,原告向本院提交的提交农村宅基地审批证书一份,现状照片六张,及本院现场勘验照片、现状示意图等证据在案佐证,并经开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本案中,原告王可希通过有关部门批准,在本村审批一宅基地,并修建房屋一处,该房屋使用权受法律保护。该村村委为方便住户及其他村民出行,在涉案房屋南侧规划6米宽的胡同,而被告陈保令堆放的石头妨碍了原告的日常通行,故被告陈保令应当将上该石堆予以清除,排除妨碍,并保持该胡同范围的正常通行,不得无故阻止原告通行。原告诉求中妨碍其通行的石堆系陈保令所垒放,与被告崔世高无关,故原告要求被告崔世高排除妨害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八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保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除其房屋南侧的石堆,排除妨碍。二、驳回原告王可希对被告崔世高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陈保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衣泽远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陈正修附: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