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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勉民初字第0065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01-08

案件名称

李某与陕西安康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汉钢余热发电项目部加工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陕西安康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汉钢余热发电项目部,陕西安康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勉民初字第00652号原告:李某,男,生于1965年9月,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巫溪县菱角乡新民村一组。身份证号:512228196509251192。委托代理人:吴某,勉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陕西安康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汉钢余热发电项目部,住所地:勉县定军山镇。代表人:张某,经理。被告:陕西安康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康市汉滨区巴山东路。法定代表人:李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某,陕西维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某,项目部现场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陕西安康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汉钢余热发电项目部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陕西安康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汉钢余热发电项目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治立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李 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