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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涉民初字第1054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马王娥诉被告赵彦斌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涉民初字第1054号原告马某某,女,1986年11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关防乡关防村。被告赵某某,男,1983年8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关防乡关防村。原告马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被告向原告写下保证书,原告愿给被告一个和好的机会,原告马某某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同所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白 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