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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1687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王东方与薛晓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东方,薛晓毅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1687号原告王东方。被告薛晓毅。原告王东方诉被告薛晓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东方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薛晓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东方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对被告薛晓毅的起诉,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东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余额25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任海伦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成 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