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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离执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殷月珍附带民事赔偿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月珍,康建荣,康福荣,康亚荣,郭凤连,薛龙清,北京市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离执字第162号申请执行人殷月珍,女,汉族,住离石区背石村。身份证号××.申请执行人康建荣,男,汉族,住离石区背石村。身份证号××.申请执行人康福荣,男,汉族,住离石区背石村。身份证号××.申请执行人康亚荣,男,汉族,住离石区背石村。身份证号××.申请执行人郭凤连,女,汉族,住离石区背石村。身份证号××.被执行人薛龙清,男,汉族,住离石区袁家庄村。被执行人北京市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海庆,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殷月珍、康建荣、康福荣、康亚荣、郭凤连与被执行人薛龙清、被执行人北京市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2013)离刑初字第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殷月珍等五人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执行由被执行人薛龙清赔偿申请执行人殷月珍等五人189708.6元,由被执行人北京市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赔偿申请执行人殷月珍等五人237135.75元,以上款项全部交付履行,此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2013)离刑初字第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闫永华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刘伟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