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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咸秦民初字第0231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9-12-17

案件名称

原告王鹏辉与张妮妮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鹏辉;张妮妮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咸秦民初字第02319号原告王鹏辉。委托代理人杨永红。被告张妮妮。案由:离婚纠纷。原、被告2006年10月9日登记结婚,2006年12月28日生一子王佳时,2011年4月25日经民政局协议离婚。后考虑孩子问题,原、被告2013年1月4日在咸阳市秦都区民政局办理了复婚手续,但由于婚后经常吵架,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原告王鹏辉于2013年8月6日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王佳时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同意与原告离婚,孩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其自理。本案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王鹏辉与被告张妮妮离婚;二、婚生子王佳时由原告王鹏辉抚养,抚养费由其自理,被告张妮妮在不影响孩子正常生活学习的情况下,有随时探望孩子的权利;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鹏辉自愿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文娟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 记 员  田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