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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王可行、储彩琴与怀远县群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王怀法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可行,储彩琴,怀远县群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王怀法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保字第42号申请人:王可行。申请人:储彩琴。被申请人:怀远县群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原五岔镇西首。法定代表人:宋荣,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王怀法。申请人王可行、储彩琴因与被申请人怀远县群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王怀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在300000元范围内对登记在被申请人怀远县群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皖C×××××挂号重型普通半挂车一辆及车牌号为皖C×××××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分别采取查封、扣押的保全措施。案外人慈溪汇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已为此项申请提供现金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并扣押登记在被申请人怀远县群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皖C×××××挂号重型普通半挂车一辆及车牌号为皖C×××××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案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王可行、储彩琴负担,交纳本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宋国梁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代书记员 龚雅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