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银执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陈╳与被执行人社会抚养费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市XX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陈X,梁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银执字第79号申请执行人XX市XX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XX市XX南路XX区政府大院内。法定代理人罗XX,局长。委托代理人陈XX,所长。被执行人陈X,男,197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区XX镇XX村委会XXX村。被执行人梁XX,女,198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区XX镇XX村委会XXX村。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XX市XX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陈X、梁XX社会抚养费征收非诉一案中,经本院依职权向金融部门、房产部门及车辆管理所进行调查,均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经本院调查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立案执行的(2013)银执字第79号执行案件予以结案。结案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不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可依法就尚未实现的债权部分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XX市XX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北计生费征决字(2012)第03-02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及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银行审字第73号行政裁定书。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曾 强审判员 冯绵亮审判员 庞林海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刘 运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第(六)项的规定: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