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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民初字第2855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杨育才与王大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育才,王大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初字第2855号原告杨育才。被告王大勇。原告杨育才与被告王大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其伤情进行法医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岳 红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单秋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