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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六民初字第833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张仁庆与王森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仁庆,王森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民初字第833号原告张仁庆,女,1956年10月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马智敏,江苏衡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森宏,男,1964年6月28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仁庆诉被告王森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双方庭外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张仁庆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森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仁庆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森宏的起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仁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25元,减半收取2863元,由原告张仁庆负担。审 判 员  王 丽二0一三年八月八日见习书记员  徐传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