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六民初字第833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张仁庆与王森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仁庆,王森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民初字第833号原告张仁庆,女,1956年10月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马智敏,江苏衡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森宏,男,1964年6月28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仁庆诉被告王森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双方庭外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张仁庆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森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仁庆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森宏的起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仁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25元,减半收取2863元,由原告张仁庆负担。审 判 员 王 丽二0一三年八月八日见习书记员 徐传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