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赣民初字第215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韩宝周与柏业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宝周,柏业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赣民初字第2159号原告韩宝周,居民。被告柏业成,居民。本院于2013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韩宝周与被告柏业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韩宝周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柏业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韩宝周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宝周撤回对被告柏业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秦 磊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张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