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绍执民字第1909-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5-01-15
案件名称
沈勇与叶显明、吴炯新等执行裁定书(1)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勇,叶显明,吴炯新,吴紫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绍执民字第1909-1号申请执行人:沈勇。被执行人:叶显明。被执行人:吴炯新。被执行人:吴紫微。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绍商初字第18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8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后次日起一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吴炯新名下的位于绍兴县柯桥外贸大厦1幢601室、602室房产[601室建筑面积为223.74平方米、土地使用面积(分摊)68.89平方米,602室建筑面积为208.61平方米、土地使用面积(分摊)64.23平方米,详见绍博司评(2013)051号房地产估价报告];拍卖被执行人吴紫微名下的位于绍兴市山水人家西区琉园1幢3单元1106室房产[建筑面积为156.23平方米,详见诸正和房(估)字2013第g066号房地产估价报告]。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张奎审判员 周 虎审判员 陈幼林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丁卿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