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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重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王玉梅与李贵庚等人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梅,李贵庚,赵克柱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重字第6号原告王玉梅。委托代理人于军,山东森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贵庚。委托代理人刘朋,新泰东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克柱。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梅与被告李贵庚、赵克柱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玉梅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仉 咏审判员 李 强审判员 王德帅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徐 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