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亳民一终字第00570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7-11-21
案件名称
纪正华与张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纪正华,张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亳民一终字第0057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纪正华,男,1965年8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为江苏省建湖县经济开发区,现居住于蒙城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峰,男,196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上诉人纪正华与被上诉人张峰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蒙城县人民法院(2013)蒙民一初字第002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纪正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纪正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燕代理审判员 任 静代理审判员 范荣鑫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 记 员 孟艳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