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执字第1323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王坤与姜阳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坤,姜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执字第1323号申请执行人王坤,女,1982年4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姜阳,男,198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北民五民初字第4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北民五民初字第49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其航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邱大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