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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秦民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高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秦民初字第153号原���高某,男,197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女,197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原告高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高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边江人民陪审员  孙小军人民陪审员  郭晓辉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 记 员  高艳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