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魏民初字第0152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本院在审理韩丁丁与李建雨彩礼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丁丁,李建雨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魏民初字第01522号原告韩丁丁,男,198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魏县仕望集乡仕望集村人。被告李建雨,女,198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魏县魏城镇王辛寨村人。本院在审理韩丁丁与李建雨彩礼款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丁丁撤回起诉。审判员  陈文涛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李海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