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魏民初字第0152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本院在审理韩丁丁与李建雨彩礼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丁丁,李建雨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魏民初字第01522号原告韩丁丁,男,198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魏县仕望集乡仕望集村人。被告李建雨,女,198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魏县魏城镇王辛寨村人。本院在审理韩丁丁与李建雨彩礼款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丁丁撤回起诉。审判员 陈文涛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李海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