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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苍金商初字第32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吴序廉与陈先拥、陈德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序廉,陈先拥,陈德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签发会签首读拟稿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温苍金商初字第322号原告:吴序廉。委托代理人:黄万钞。被告:陈先拥。被告:陈德清。原告吴序廉诉被告陈先拥、陈德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4月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13年4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吴序廉的委托代理人黄万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先拥、陈德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序廉起诉称:2011年3月8日,被告陈先拥向原告吴序廉借款3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还款时间为2011年4月6日,被告陈德清自愿对该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讨,二被告至今未还。为此,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陈先拥偿还原告吴序廉借款3万元及利息(以本金3万元按月利率2%自2011年3月8日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2、被告陈德清对被告陈先拥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吴序廉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原告的居民身份证一份,用于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2、二被告的居民身份证各一份,用于证明二被告的身份情况;3、借据一份,用于证明被告陈先拥由被告陈德清担保向原告借款3万元的事实;4、共同参与还款人承诺书一份,用于证明被告陈德清作为共同还款人对被告陈先拥的借款本金、利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事实;5、领条一份,用于证明被告陈先拥收到原告借款3万元的事实。被告陈先拥、陈德清均未作答辩,其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也均未提供证据材料。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审查,符合证据的基本特征,被告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对上述证据的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可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3月8日,被告陈先拥由被告陈德清担保向原告借款3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约定:月利率为2%,还款日期为2011年4月6日。同日,被告陈德清作为共同还款人向原告出具共同参与还款人承诺书一份,承诺对被告陈先拥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期限自借款发生之日起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完毕止。同日,被告陈先拥收到原告借款3万元,并向原告出具领条一份。至今,二被告未予偿付。本院认为:被告陈先拥欠原告吴序廉借款3万元及利息未还事实清楚,双方之间由此所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现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已届满,故原告要求被告陈先拥偿还借款3万元并按约定支付利息,理由正当,应予支持。被告陈德清按约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被告陈先拥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被告陈德清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先拥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陈先拥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吴序廉借款3万元及利息(自2011年3月8日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二、陈德清对上述偿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陈德清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陈先拥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陈先拥、陈德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守票人民陪审员  黄金华人民陪审员  吕小仙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建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