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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芜民一初字第01115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张厚发与被告张书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厚发,张书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芜民一初字第01115号原告:张厚发,男,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退休工人,住安徽省芜湖县湾沚镇。被告:张书名,男,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芜湖县电力安装总公司职工,住安徽省芜湖县湾沚镇。原告张厚发与被告张书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之国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8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厚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书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厚发诉称:被告于2011年5月14日、2011年10月21日、2011年11月20日分三次共向原告借款30万元,口头约定月利率2%。被告按照约定每月向原告支付利息6000元至2012年11月。此后,被告即未再向原告支付利息;原告多次向被告催索借款,被告总是敷衍搪塞。原告因此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借款30万元及应付利息3万元(截止到2013年5月,月利率为2%)。被告张书名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张书名于2011年5月14日向原告张厚发借款25万元,并出具了书面《借条》。《借条》载明:借款期限为180天;如逾期不还,被告应按每日不低于总借款0.5%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如逾期一个月以上,被告还应在上述违约金的基础上自愿增加20%。被告张书名还于2011年10月21日、2011年11月20日向原告张厚发分别借款3万元、2万元,均出具了《借条》。《借条》未载明借款期限及借款利率。上述借款被告至今未能返还,原告遂诉诸本院。上述事实由被告张书名向原告张厚发出具的三份《借条》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应按约定的期限及时返还;未约定借款期限的,应在原告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返还。原告在向被告催告后诉诸本院,请求被告立即返还借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借款利息,原、被告对其中25万元约定了逾期还款违约金,可视为对逾期利息的约定;双方约定违约金虽高出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借款利率的上限,但原告仅请求被告按月利率2%支付逾期利息,不违反相关规定,本院也予支持;对其中5万元借款,因被告未举证证明有利息约定,视为不支付利息,原告只能向被告主张经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仍未还款的逾期利息,利率为银行同类贷利率;本院酌定该合理期限为本院向被告送达起诉书后的15日内,即2013年7月17日,此后被告应承担逾期利息。综上,本院为维护原告合法的民事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第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书名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张厚发借款30万元,同时对其中25万元借款按月利率2%支付自2012年12月1日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借款利息;对其中5万元借款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自2013年7月18日至实际还款之日的逾期款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25元由被告张书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 之 国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周旋(兼)附: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六、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九、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