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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淳商初字第515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张斌与邵金、朱湘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斌,邵金,朱湘平,邵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淳商初字第515号原告:张斌。委托代理人:方永生。被告:邵金。被告:朱湘平。被告:邵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斌诉被告邵金、朱湘平、邵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斌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12元,减半收取1206元,由原告张斌负担。审判员  方敏俊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王辰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