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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丽莲碧商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魏国伟与魏安俊、谢晓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国伟,魏安俊,谢晓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丽莲碧商初字第101号原告:魏国伟。被告:魏安俊。被告:谢晓媚。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国伟与被告魏安俊、谢晓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国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国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魏国伟负担。审 判 员 朱益钦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代书记员 洪凯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