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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雁执恢字第00358-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与陕西朗信担保服务有限公司、李春平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陕西朗信担保服务有限公司,李春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雁执恢字第0035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代表人杨希耀,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陕西朗信担保服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春平,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与陕西朗信担保服务有限公司、李春平借款纠纷一案中,西安市雁塔区公证处作出的(2011)西雁证车执字第5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能按照该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相关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李春平已向申请执行人偿还了6万元的贷款,对于剩余35000(数字以银行最后核对为准)欠贷。申请执行人同意从协议签订之日起再给本案所涉两被执行人两个月的时间用以筹款,若逾期未偿还,申请执行人将向法院恢复执行申请。因协议尚在履行中,故本院于2012年8月10日依法作出了(2012)雁公执字第00020号执行裁定书,依法终结了对该案的执行。2013年7月24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经审查符合恢复执行条件,故本院于2013年7月29日立案恢复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陕西朗信担保服务有限公司、李春平未按协议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故本院于2013年8月6日作出(2013)雁执恢字000358号执行裁定书并于同日扣划被执行人陕西朗信担保服务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39921.14元至本院,现本案全部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雁塔区公证处作出的(2011)西雁证车执字第5号执行证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宇润代理审判员  张奕鹏代理审判员  郭宝平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 记 员  余亚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