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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珲民一初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孙爱兰与王洪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爱兰,王洪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珲民一初字第323号原告孙爱兰,女,住珲春市。委托代理人薛彦玲,吉林何晓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洪训,男,住珲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爱兰与被告王洪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爱兰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爱兰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准予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爱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80元,减半收取7290元,其他诉讼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安春谊审 判 员  季正彦代理审判员  王 晶二〇一三年八月��日书记?员徐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