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珲民一初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孙爱兰与王洪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爱兰,王洪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珲民一初字第323号原告孙爱兰,女,住珲春市。委托代理人薛彦玲,吉林何晓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洪训,男,住珲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爱兰与被告王洪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爱兰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爱兰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准予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爱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80元,减半收取7290元,其他诉讼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安春谊审 判 员 季正彦代理审判员 王 晶二〇一三年八月��日书记?员徐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