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城执字第0011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强建发与闫飞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强建发,闫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百零六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城执字第00112号申请执行人强建发,男,生于1950年4月29日,汉族,小学文化,住陕西省城固县博望镇强家坎村,农民。被执行人闫飞,男,生于1986年5月5日,汉族,高中文化,住陕西省城固县博望镇西环三路丰顺小区。居民。本院于2013年3月7日受理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城民初字第0070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标的6389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因工作调动原因,暂时未上班,被执行人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一时难以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2012)城民初字第00706号民事判决书未付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鲁克金审判员 :向全明审判员 :韩幼文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 丁 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