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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沂南民初字第185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尹昌学与沂南县金星包装印刷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昌学,沂南县金星包装印刷厂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沂南民初字第1852号原告:尹昌学,男,汉族,农民,住沂南县。委托代理人:王海军,山东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沂南县金星包装印刷厂,住沂南县城金石路。法定代表人:刘志坤,系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徐亮厚,山东俊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3年5月8日立案受理的原告尹昌学与被告沂南县金星包装印刷厂身体权纠纷一案,经审理查明,被告沂南县金星包装印刷厂已经注销,致使本案无法继续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尹昌学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恩厂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刘军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