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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榆民一初字第01016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榆民一初字第01016号原告王某。被告马某某。原告王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某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判员  马存兴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张买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