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榆民一初字第01016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榆民一初字第01016号原告王某。被告马某某。原告王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某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判员 马存兴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张买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