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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宽民初字第388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李洁与高放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洁,高放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宽民初字第388号原告李洁,现住长春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苏庆玉,吉林启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放,现住长春市宽城区,公民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洁诉被告高放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洁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 判 长 周 斌代理审判员 李 萌人民陪审员 郭凤芝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洋 来源:百度搜索“”